「與虹同行」會章
第1章 總則
(1)定 名:
中文定名為「與虹同行」(以下簡稱作“本會”)
英文定名:Uveitis Fellows
(2)通訊地址:
香港復康會社區復康網絡橫頭磡中心(九龍樂富橫頭磡邨宏禮樓地下)
(3)宗 旨:
為扶助香港的虹膜炎/ 葡萄膜炎病人,使他們能以正面積極的態度面對病患,本會致力 :
1. 鼓勵香港虹膜炎/葡萄膜炎病友及家屬發揮助人自助精神
2. 關懷香港虹膜炎/葡萄膜炎病友在生活、情緒及心靈方面的需要
3. 增加香港虹膜炎/葡萄膜炎病友及社會人士對虹膜炎/葡萄膜炎的認識
4. 提高科學及醫學界對虹膜炎/葡萄膜炎的關注
5. 關顧香港虹膜炎/葡萄膜炎病友的福利及合理權益
第2章 會員
(1) 會員類別:「與虹同行」會章
第 1 款:正式會員:虹膜炎/葡萄膜炎病人
第 2 款:附屬會員:虹膜炎/葡萄膜炎病人家屬或親友
第 3 款:名譽會員:凡經執行委員會通過之人仕,如醫護人員、社會工作者、律師、會計師,學者或對本會有貢獻的人仕,在不違反本會第 3 章第(1)條第 3 款的情況下,可成為本會之創會顧問或顧問。
(2) 會員權利:
第 1 款: 正式會員
I. 動議、選舉、被選、表決及罷免權;
II.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
III. 需要時可列席執行委員會及各工作小組會議。
IV. 享有褔利優先權
第 2 款: 附屬會員
I. 動議
II.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
III. 需要時可列席執行委員會及各工作小組會議。
第 3 款: 名譽會員
I. 動議;
II.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
III. 需要時可列席執行委員會及各工作小組會議。
(3) 會員義務:
第1款及第2款:
正式會員 / 附屬會員:
I. 準時繳交會費;
II. 出席週年大會;
III. 遵守會章及服從會員大會的議決案。
IV. 推廣本會宗旨及支持本會各項活動。
第 3 款:
名譽會員
I. 提供意見,協助推廣本會宗旨及支持本會各項活動。
(4) 會籍:
1. 提交會員申請表及繳交會費後,經執委會批核方可成為會員。
2. 凡本會任何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損害本會名譽或濫用本會名義作 任何活動,經執行委員會全體會員過半數通過後,可革除其會籍; 3. 會籍不能轉讓給予他人使用。
第3章 組織及職權
(1) 組織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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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架構,會員大會休會其間以執行委員會為執行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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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屆執行委員會委員人數最少為三名,在週年會員大會中由會員投 票選出。而互選的委員得互選主席、秘書及財政,執行委員可視會務發展狀況而增減委員會內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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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各執行委員會均屬義務,每屆任期為兩年,任滿可競選連任,並於周年大會由正式會員投票通過。而主席及財務一職由內部委員投票通過。本會的執行委員會或管治團體任何成員,均不得被委任擔當本會任何受薪或支取費用的職位。本會不得以金錢或金錢的等值,向執行委員會或管治團體成員支付酬金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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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出缺時由秘書遞補,其他遺缺由委員會視乎會務狀況作適當安排。
(2) 會員大會之職權
1. 通過及修改會章;
2. 選舉執行委員會委員;
3. 每年檢討及通過執行委員會之會務及財政報告。
4. 通過推廣本會宗旨所需的議決案。
(3) 執行委員會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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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會員大會的議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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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日常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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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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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會務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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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會員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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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會員大會報告每年會務與財政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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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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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簽名(必須由下列人士任何兩人簽名方為有效,為主席,秘書及財政)
(4) 執行委員會各委員之職權分配
主席:代表本會處理、策劃、主持各項會議,批核財政、會員資格及監管 各委員之職務及進展,及對外聯絡工作。
財政:保管本會所有現金,記錄來往賬項,制定財政預算及提交週年財政報告。
秘書:保管會印及會員名冊,協助記錄議案及提交週年會務報告。
第4章 會議
(1) 週年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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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由主席召開週年會員大會,每次週年會員大會相距不得超過十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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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會日期需於會議舉行前十四天通知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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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年會員大會之內容及議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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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數不能少於會員人數之十分一。
a) 處理及通過應屆執行委員會提出的議決案;
b) 通過財政報告;
c) 通過工作報告;
d) 選舉新一屆執行委員會委員;
5. 如第一次舉行法定人數不足則宣佈流會,並在該日起三十天內再次舉行,但仍雖七天前以書面郵寄通知各會員,第二次舉行則不論出席人 數多寡皆為法定人數。
(2) 特別會員大會
如有必要時,經執行委員會議決定或十分之一會員聯署書面請求,主席雖於接到請求該日起三十天內舉行特別會員大會,而有關開會日期須於十四天前通知會員,特別會員大會法定人數與週年會員大會相同。
(3) 執行委員會
1. 執行委員會每年最少召開會議二次,如主席認為有需要的話,可隨時召開。
2. 主席召開執行委員會會議,應在七天前通知各會員。
3. 各項會議的動議均須出席者超過半數人贊成方為議決案,表決時如遇雙方票數相同,則由主持會議的主席加投決定一票。
第5章 選舉
(1) 執行委員會選舉須於周年會員大會當天舉行,選舉工作應由執行委員會委任選舉委員會統籌及監察。
(2) 候選人名單及簡介須於週年會員大會七日前通知會員。
(3) 當投票完畢後,便會立即當場收集及在兩名會員監察下點票,獲票最多者當選。
(4) 當選之執行委員須於會員大會結束後十四天內舉行新任執行委員會會議,互選職位,並以書面將互選結果通知會員。
(5) 舊任委員須於會員大會完成日起十四天內移交一切職務。
(6) 執行委員會內正式會員人數必須為百分之七十或以上。而主席、秘書及財政之職位則須由正式會員履行。
第6章 會費
(1)正式及附屬會員一次性收取$20 會費。
(2)凡正式會員出示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證明書者,則可豁免會費。
(3)會費須於遞交入會表格後三個月內繳交,如逾期未繳會費者,當自動放棄會藉。
(4)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藉者,其以繳付之會費或一切捐款概不發還。
(5)本會的收入及財產,不論如何取得,只准純綷用以促進本會會章所列明的宗旨。不得將本會任何部分的收入及財產,直接或間接以花紅或其他形式支付或移交本會的任何會員。
(6)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四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第7章 附錄
(1) 本會如需解散,須於會員大會通過,並取得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二以上會員贊成方得解散。當本會結束或解散時,如清償一切債項及債務後,尚有財產剩餘,則該等財產不得付給或分配予本會的會員。該等財產必須贈予或移交跟本會有相似宗旨的其他機構; 而該等機構在禁止將收入及財產分配予成員方面的規定,亦至少一如本會章第 6 章第(5)條及本條文所列明的限制一般嚴格; 此等機構將由本會的會員於本會解散時或之前選定,如事前未有就此事作出決定,便由對慈善基金有司法管轄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法官裁定; 倘不能按照上述條款實行,便須按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官的指示將有關財產撥作某些慈善用途。
(2)本會會章如有任何修改,須於會員大會通過方得執行,並呈交社團事務處存案。
(3)會員大會包括週年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4)若年中財政出現超支情況,執行委員會須將情況提交週年會員大會決定處理方法。
(5)本會須備存足夠的收支紀錄(包括捐款收據)、妥善的會計帳目及每年編制財務報告。
(6)本會任何執行委員如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在一項與本會訂立的交易、安排或合約、或建議交易、安排或合約中有利害關係,而該項交易、安排或合約對本會的事務來說是重大的; 而該執行委員的利害關係具相當分量,則該執行委員須向其他執行委員申報其利害關係的性質及範圍。執行委員不可就具有利害關係的任何交易、安排或合約、或建議的交易、安排或合約作出表決,亦不得計入法定人數內;如該執行委員作出表決,則其票數不得被點算。
**最後修訂日期:2022 年 2 月 18 日**